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规定有效期内,省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的,须提交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思想品德鉴定表》(填报后网上打印,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填写并盖公章);
11.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同底彩色照片5张。
(三)审查和汇总阶段
现场确认结束后,需对申报材料作再次复查。各县(市、区)报名机构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材料的审查工作,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市局直属学校和各县(市、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材料的终审工作。各县(市、区)认定机构于4月17日前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数汇总表》(附件3)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联系人:屠万明,联系电话(传真):88135682。邮箱:wzsjsjyy@126.com。
(四)测试、体检和认定阶段
依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5月下旬统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合格人员需参加体格检查,由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合格人员集中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同时学科专业评议组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意见及个人申请材料提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提出认定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通过结论,并于6月初将高中、中职、中职指导师认定结果在温州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上公示。幼儿园、小学、初中在各县(市、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不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凡认定合格的人员均需参加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
六、收费说明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46号)精神,对在职、在编公办教师、离(退)休教师、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社会人员每人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280元。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按照认定程序,依法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