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保教知识与能力考点归纳(第二章第四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11日

第四节 学前教育的原则与特点

  一、学前教育的原则
  学前教育的原则是教师在向儿童进行教育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根据学前教育目标、任务和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并在总结了长期的学前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学前教育原则应始终贯穿于学前教育工作的全过程.既包括学前教育课程的编制阶段,也包括学前教育课程的实施阶段。在课程的实施阶段,既适用于教学活动,也适用于游戏、日常生活活动等各种类型的活动。既适用于活动计划的预设、内容的选择,也适用于环境的创设、材料的提供、活动区的设置等。总之,只要是有对儿童有影响的教育各方面、各环节、各流程等,都应该遵循这些原则。
  学前教育原则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教育的一般原则,是学前教育机构、小学、中学教师均应遵循的,它反映了对所有教育者的一般要求:另一部分是学前教育的特殊原则,是根据学前教育的特点提出来的.是学前教育对教师的特殊要求。
  (一)教育的一般原则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作为学前教育对象的儿童首先是一个人,是我们社会的一员。因此,他们享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对儿童的尊重,就谈不上真正的教育。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儿童从一出生就具有人格尊严,他们与我们是同样的一个社会成员,不能因为他们小而歧视他们,要杜绝对孩子随意敷衍、盲目指责、任意羞辱的粗暴行为,更不能拿儿童作为宠物玩耍,随意给他们起绰号,当众披露他们的缺陷。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
  (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学前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但是,学前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教师不仅是儿童的“教育者”,也应当是儿童权益的实际维护者。
  2.发展适宜性原则
  学前教育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是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促进每一个儿童在现有的水平基础上获得充分的最大限度的发展。教师进行学前教育与课程的设计、组织、实施都应着眼于促进儿童的发展。所提出的教育目标,既不可任意拔高,也不能盲目滞后,内容的安排应以儿童身心发展的成熟程度为基础,注重儿童的学习准备。按维果茨基的理论来说:即是要找准每个孩子的“最近发展区”,使每个孩子通过教学活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即“跳一跳,摘个桃”。教师应充分了解儿童已有知识和理解能力、智力水平的基础上,提出“略为超前”的适度的教育要求,把儿童发展的可能性与积极引导二者辩证地结合起来,即既不低估或迁就儿童已有的水平,错过发展的机会,又不可拔苗助长,超出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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