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幼儿综合素质考试复习资料:2.2教师权利和义务_第5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13日

  (2)教师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3)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幼儿园和幼儿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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