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2014年考试之小学综合素质(一)1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21日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个是学生因特定的学生身份而享有的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

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教育法之外的法定权

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隐私权。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权。再如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

2.新颁布的法定权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两免、一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免交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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