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3〕1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3年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和由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师范类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二)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三)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认定要求
(一)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相应学段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照师范类毕业生的政策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师范类毕业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免于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09年及之前毕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上收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已对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我省有关用户进行修改,原各县级用户不再具有认定教师资格的权限。
四、认定程序
(一)组织体检。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时间由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