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其他
在招聘考试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大连工业大学
二〇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