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细则(试行)通知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11月30日

  第二十五条 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市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点与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政策宣传、考官推荐,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设置考点的相关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市教育考试院的安排,负责相关区域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面试组织实施工作。相关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在市教育考试院指定的考点集中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如符合我市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试点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11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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