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12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笔试、面试科目均须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予受理。具体政策解释由各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规定,但须确保本地区政策统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八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时仅查询登记分数是否准确。

  第十九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在每年11月份举行,面试在每年5月份举行。笔试考生应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考虑我省实际情况,2015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30%,2016年前达到60%以上,2018年基本达到全科覆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施“国考”后,原陕西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简称“省考”)笔试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可参加2015年春季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清考,清考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其“省考”笔试成绩作废,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省考”专业技能考试未通过的考生,各市可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在2015年春、秋两季组织两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督促此类人员尽快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若2015年底之前专业技能考试仍有未通过者,“省考”笔试成绩作废,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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