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的人员。因报考者个人填写信息失实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数少于3人的,本岗位不再组织招聘。由招聘办公室公告并电话通知取得考试资格的考生,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主要测试从事党校教师工作所必需的基本能力素质。满分100分,笔试成绩通知本人。
应试人员参加笔试时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自备并一律使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答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和手机等电子、通信设备。笔试中严禁作弊,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报考者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试讲,其笔试成绩按该职位笔试最高分计算。
(四)试讲
试讲工作由市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专门成立试讲评审委员会。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人数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试讲人选。试讲以说课形式进行,不采用课件。试讲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思维能力、课堂控制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举止仪表等基本素质。试讲时间不超过30分钟。试讲的顺序按照所报考的岗位分组抽签决定。试讲满分为100分,低于70分的予以淘汰。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试讲成绩。其中笔试占30%,试讲占70%。
(五)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人员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参照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要求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察对象,因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在职人员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其他考生主要以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因考察不合格的,依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经考察,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资格: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犯罪记录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经考察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经招聘领导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七)公示和聘用审批
经笔试、试讲、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有关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