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者,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应提交网上打印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在学期间已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3.审查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4.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1.各市、省直管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全省系统开放时间内,统一安排本地认定工作时间,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加强宣传,多渠道发布,使申请人及时获取认定信息。
2.各市、省直管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参加了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时,应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和国家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71号)要求。为有效识别申请人提交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成绩单,各认定机构可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om)进行查验。
3.各市、省直管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管理,对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提供的学校培养师范生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毕业生成绩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同时保障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离校前能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