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注册申请人有《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作出准予注册书面决定的,应当在新疆建设网上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交回原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工作由注册机关统一组织实施,颁发统一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规定》一并施行。
立法说明
一、总体情况
1、立法依据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部门依法确定。
建设部2007年4月10日发布《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部门参照制定。
2、起草过程:
3、办法主要内容:办法规定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注册申请程序:
《办法》规定建设厅负责注册受理、审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集中申报人数较多时,可委托地州办理。其他注册由地州在申报表从业行为一栏签署意见,企业直接报厅里审批。
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资质、资格类行政许可,目前基本是由地州一级初审,报厅审批。但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初审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贯彻行政许可法问题解答》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是审批主体,为了上级机关审查和申请人申请的便利,其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申请人事先向省级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级部门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部门审批,不需要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建设部新修订的规章对部审批的许可事项都规定由省一级初审,但对省级审批的事项的办理程序授权由各省制定。
目前的问题,厅文件无权设定初审程序,但新疆地域广,电子政务还未建立,网上受理、审批还未运行,各处室资质资格类审批量大集中,经征求各处室意见(标准定额处是直接审批,其他处室都是由地州初审),原则:初次申报由厅里直接受理,升级、增项、延续等由地州对从业行为提出意见,报厅里审批,如果初次申报人数较多且时间集中,可委托地州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