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在执业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后取得新的专业资格的,可申请增项注册。申请增项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达到该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增项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注册机关也可依据职权予以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后,注册机关收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新疆建设网和自治区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自治区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向注册机关申请更换,更换时需交回污损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注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完成注册:
(一)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20个工作日;
(二)延续注册,10个工作日。
(三)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以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
申请公路、水利水电等专业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册机关征求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意见的,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委托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注册申请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核验后的复印材料报注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