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辅导—劳动法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8日

  申请人不到场,到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拒不到场,视为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需要45天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


首页 1 2 3 4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