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摆事实讲道理,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二、调解
(一)申请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生支付令。
三、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主体不同 组成人员是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法结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
2、解决对象不同 解决劳动争议;
3、管辖不同 实行的是法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实行一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促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强制的原则 (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的,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