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法成立,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只、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劳动仲争议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接受送礼的。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从中断起时,仲裁时效期间生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间继续计算。
劳动工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告知申请人。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10日内提交答辩书,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辨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不提交答辨书,不受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3、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