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辅导—建筑法_第8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2日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污水项目、生态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并没有规定限额)

  三、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事、沟通协调。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监理任务的承接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五、履行监理合同

  独立监理(与被监理工程各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公正监理

  六、法律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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