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讲义:就业与职业培训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5日
 第十三章 就业与职业培训

  1.《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助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指我国政府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

  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促进宏观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制定积极的就业方针政策,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2.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资报酬待遇等。用人单位应依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权。

  3.对特殊就业群体的平等就业措施:①妇女;②少数民族劳动者;③残疾人;

  ④传染病病原携带者;⑤退役军人。

  (1) 妇女: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少数民族劳动者:《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3) 残疾人: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国家帮助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 对于吸纳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就业服务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提供,而失业管理通过失业预警和失业登记来实现。

  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职业指导是指根据社会需要和各种职业岗位的从业要求,结合择业者的个性特点,帮助其选择合适的职业或专业,以及帮助用人单位选择合格的劳动者,从而达到人与职业合理匹配的指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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