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点: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物权)和定金(金钱担保)。
1.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方当事人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担保法》规定两种保诅:方式:一般保证和连
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保责任(可以理解为,只要未判决,并有可能找到债务人时,保证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②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保证同的内容
(4)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①保证担保的范围(即保证债务的范围,或称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②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约定时依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提示】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关。
2.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①抵押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只是就抵押物折价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②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担保的债权人;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
(2)抵押物
①可以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