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担保方式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9月21日

  ②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 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以生产没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如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4)抵押权的实现
  ①实现的方式: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
  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的清偿顺序: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形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按标的物不同分两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①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作为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②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
  4.留置(法定担保)
  (1)留置的概念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特征:以动产为标的物;为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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