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精华:合同的履行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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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谁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而只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义务。提前或者部分履行会给债权人承受权利带来困难或者增加费用。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时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工程竣工1年后,房地产开发商尚欠施工企业一笔工程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付款。同时,购房者也拖欠房地产开发商的购房款,且已到该支付的时间。此时,施工企业应(  )。
  A.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该购房款;
  B.以房地产开发商名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该购房款;
  C.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购房者主张该购房款;
  D.以房地产开发商名义直接向购房者主张该购房款。
  答案:A。
  (2)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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