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精华:合同的履行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24日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接受货物时,遇价格上涨,应(  )。
  A.按原价格执行;
  B.按新价格执行;
  C.按原价和新价的平均价执行;
  D.按市场价执行。
  答案:B。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而(  )的行为。
  A.解除合同;
  B.变更合同;
  C.转让合同;
  D.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答案:D。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①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所谓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的履行要求;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记):(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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