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二)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暂停施工的原因:外部条件的变化;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协调管理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和确认程序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