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_第1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3月9日

  3.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体检及考察阶段,招录单位可能会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联系报考人员告知一些注意事项,接到此类电话或电子邮件后可按官方公布的联系方式联系用人单位予以核实。

  特别提醒,各级机关不会向报考人员发送有关教材、培训、补交费用等通知。

  五十二、关于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有哪些处理方式?

  (一)《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将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的行为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四)对雷同答卷的处理

  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报考人员,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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