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携带《四川省2015年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信息表》1份(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复审及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折合总成绩(特警职位含专业测试折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的资格复审工作按上述要求进行。
2.面试时间:面试暂定于2015年7月5日至6日进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同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
3.面试方式: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由各市(州)人社局负责组织,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支队职位由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省公安厅具体实施。
(五)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面试后3日内由各市(州)人社局、公安局(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支队职位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执行,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考录环节。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年龄按体能测评的当日计算。
(六)考试总成绩及排名
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
特警职位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申论》×15%+专业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其他职位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0%+《申论》×3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特警专业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各市(州)人社局(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支队职位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