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3年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报考指南_第4页
对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卷。
十一、面试达不到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将该职位与同一单位资格条件一致或相近专业的职位合并面试,但该职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低于与其合并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的除外。在同一单位没有相近专业进行合并的,笔试成绩达到本次考录相同或同类专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同时面试成绩达到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进入下一考录阶段,如考试总成绩第一名达不到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的面试平均分,该招录职位取消。
(二)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招录机关,并写出书面说明。放弃面试而又不予说明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应做好相关记录,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三)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录用总成绩出现并列的,由用人地区或单位经过政审、考察,择优提出规定考录职位的拟录用意见,报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录用。
十二、严格按照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65号)要求,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体检。体检由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各州市地对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州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省直各单位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体能素质测评项目与标准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公安厅、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实施。男子组测评的项目和标准:1000米长跑标准为≤4′50″;10米X4往返跑标准为≤13′1″;纵跳摸高≥265厘米。女子组测评的项目和标准:800米长跑标准为≤4′45″;10米X4往返跑标准为≤14′1″;纵跳摸高标准为≥230厘米。体能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