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_第6页
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具体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体条件、考录程序和方法及实施主体等同时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
(二)本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后”均包括本项。
(三)未尽事宜根据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考录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扬州市纪委(监察局)0514-82985110,扬州市委组织部0514-87866380,扬州市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514-80978252。
十二、本简章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考录工作受托事项,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14-878663650514-80978061
考务咨询电话:0514-858889700514-85888971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