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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出让合同_第5页

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
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
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
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
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
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
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
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
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
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
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
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
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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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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