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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样式参考_第17页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卖方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方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买方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__年内,如卖方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卖方均应向买方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__章和附件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 本合同生效后__年内,买方应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 卖方对买方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限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 税费  
  13.1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3.2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3.3 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支付。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 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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