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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_第8页


    1.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手续;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城镇供热市场秩序;
    4.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701 乙方权利
    1.对依据本 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投资、发展权;
    3.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4.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5.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重新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702乙方义务和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6.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7.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计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8.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
    9.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21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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