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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离婚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高新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张玉琴,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孙德根,男,汉族, 1964年9月2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崔保友、但树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德根经本院于2009年9月19日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琴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1月8日在成都市金牛区登记结婚,1987年9月11日生育儿子孙俊。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长期不回家,2003年3月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张玉琴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2009年6月29日高新区和平社区证明,证明其辖区居民孙德根于2003年3月外出,至今未归;

  3、2009年9月1日高新区和平社区证明,证明其辖区居民孙德根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孙德根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应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9月11日生育儿子孙俊。2003年被告离家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告举证情况来看,双方婚后长期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尤其是被告离家出走,双方难以建立夫妻感情。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在2003年离家出走后未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德根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50元,原告在本判决领取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150元;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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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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