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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事故代理词_第3页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是擅自住院,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给予赔偿此项费用。即使给予赔偿此项费用,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184天,所以,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是 50元/天×184天=9200.00元。绝不可能是原告所诉请的35400.00元
4、护理费:公汽公司已经支付护理费2500元。由于,原告的住院属于擅自住院,依法不应赔偿其护理费。即使给予赔偿,因原告在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无法提供其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孙根兰和杨菊妹的收入证明,所以,根据《办法》第三十七第四款的规定,护理费只能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原告汪某住院184天,其护理费应是 7487.88元÷365天×184天=3774.71元。绝不可能是原告所诉求的28760.70元。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原告的计算没有错误,但是,因原告的伤残结果不是公汽公司所造成的,所以不应由公汽公司赔偿此项费用。
6、残疾用具费:在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原告只提供了一份关于购买颈托的单据用以证明其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300元。并且,因原告的伤残结果不是公汽公司所造成的,所以,不应由公汽公司赔偿此项费用。
7、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不是一至五级的重残,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所以,依法不给予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8、交通费:按照原告往返医院的实际次数计算。除情况紧急,只能给予赔偿乘坐公共汽车的交通费用。但用以到医院治疗原告颈椎骨折的交通费用不应由被告公汽公司赔偿。另外,原告给付其以后上下班乘坐出租车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更是荒唐可笑。如果原告乘坐公共汽车或者本单位接送车可能会遭受伤害的话,那么,她乘坐出租汽车一样会遭受同样的伤害。而且,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只赔偿伤者往返医院或者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交通费用。原告上下班的交通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费用。
9、鉴定费:原告支付的鉴定费250元应由原告承担一半。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
众所周知,在法律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明确规定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各级法院、各地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判决参差不齐、标准各异。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有了统一的规定和赔偿参考标准。《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但是,《解释》并没有就“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就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另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出台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根据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手段、侵权后果等情况,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档次,并规定由特别严重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定为5万元至10万元。而且,这里的5万元至10万元是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抚慰金。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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