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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二审代理词_第4页

 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说明杨家溪公司对本案讼争保险标的物不具有保险利益。

  (二)关于本案讼争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讼争保险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因为:

  订立契约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是否生效应由法律作出评价。只有法律对合同各要素予以肯定的评价时,才能发生订立契约预期的法律后果,此时合同才生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是《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评价,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如前所述,杨家溪公司对本案讼争保险标的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以此为标的签订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讼争保险合同无效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相互返还因此而取得的财产,那么,平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至多只需将已收取的讼争保险标的物即相应的保费退还给杨家溪公司,而无须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鉴于杨家溪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通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平安保险公司退还相应保费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三、平安保险公司对讼争合同的无效不具有过错,即使有一定的过错,也与讼争保险标的物被台风毁损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平安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一、二审已查明的事实是,包括本案讼争保险标的物在内的杨家溪景区内百野阁度假村49幢小别墅,在杨家溪公司投保之前就已被福建省建设厅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要求予以拆除,且实际上在投保之前已被强制拆除了其中的12幢。杨家溪公司辩称建设厅文件未送达至其公司,其对此不知情,显属违背客观事实。在本案中,杨家溪公司系在明知讼争百野阁小别墅无任何建设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且已部分被强制拆除,以及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违章建筑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的情况下,仍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违章建筑予以投保,最终才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其实质是欲通过投保转嫁因其违法而产生的风险,该行为已违反了《保险法》所确立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造成讼争保险合同无效的过错完全在于杨家溪公司,其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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