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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二审代理词_第2页

一、关于讼争标的物是否为违章建筑以及认定违章建筑的主管部门是谁的问题

  (一)关于认定风景名胜区违章建筑的主管部门是谁的问题

  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1994年11月14日)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2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部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5月5日建城字第242号)第五条规定“认真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的管理。要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规模,……并按照建设部相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切实制止违章建设”。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5〕69号)第一条规定“主要工作内容(五)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各类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等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37号)第二部分“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第四点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根据这些规定,本代理人认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是人民政府下属的建设部、建设厅等行政部门,即认定风景名胜区违章建筑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建设部、建设厅等行政部门。

  上诉人杨家溪公司认为讼争标的物的建设应由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福建省建设厅无权认定违章建筑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指的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而本案的讼争标的物处于太姥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杨家溪景区内。依照上述的相关规定,对其建设规划审批应由建设部门做出,即只有建设部、建设厅等行政部门才有权对其是否为违章建筑作出认定,而与政府规划部门无关。

  (二)关于讼争标的物是否为违章建筑的问题

  如前所述,依法对本案讼争标的物是否为违章建筑作出认定的行政部门只有建设部、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因此,本代理人认为,福建省建设厅分别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闽建法〔2004〕65号、2005年1月19日作出闽建法〔2005〕2号、2005年4月5日作出闽建法〔2005〕11号以及2005年5月20日作出闽建城〔2005〕79号文,将讼争标的物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决定,具有合法的依据。即本案讼争标的物已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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