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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二审代理词_第3页

 上诉人杨家溪公司辩称福建省建设厅文件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显属缺乏法律依据。本代理人认为,福建省建设厅作为福建省范围内最高一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全有权对未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讼争小别墅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作出认定。福建省建设厅文件是否送达杨家溪公司并不影响福建省建设厅已对讼争小别墅作出属违章建筑的行政认定这一法律事实。而根据《行政法》行政优先及行政效率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均应确认为有效并予以执行。因此,福建省建设厅对讼争小别墅作出的行政认定,应属有效,而杨家溪公司若要对该行政认定提出异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解决。

  二、关于杨家溪公司对依法属违章建筑的讼争保险标的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关于杨家溪公司对依法属违章建筑的讼争保险标的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

  1、《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利益,并为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的保护,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而取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标的。这是《保险法》确立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本案中,讼争保险标的37幢小别墅未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在杨家溪公司投保之前即已被福建省建设厅认定为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因此,本代理人认为,杨家溪公司对讼争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杨家溪公司认为其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物权,因而具有保险利益的观点是错误的。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保险标的是讼争37幢小别墅的建筑物本身,并非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资金等。在建筑材料、资金等通过人力形成建筑物之前,若未经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即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

  2、平安保险公司与杨家溪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章建筑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双方签订的讼争《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标的范围”第三条第(三)项已明确约定,违章建筑不在保险标的的范围内,即违章建筑不能成为合法的保险标的,其自然就不具有保险利益。杨家溪公司辩称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对此进行询问,其不知情,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杨家溪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其保险标的未经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在投保之前即已被福建省建设厅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事实是最清楚的。即使平安保险公司对此未进行询问,根据《保险法》确立的最大诚信的原则,其也应将保险标的属于违章建筑且已被行政部门强制拆除12幢的事实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平安保险公司。否则,应认定其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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