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19日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违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1)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3)实施机关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4)其他相关规定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b、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行政处分

(1)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违法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0000元,个人2000~20000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二)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

a 、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b 、罚款 (单位5000~100000元,个人3000~50000元)。

C 、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

a 、偷税的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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