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19日
3~7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罚金。

b 、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a 、偷税的刑事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形事责任。

b 、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3、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2)罚款5 000~5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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