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简答题)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四条)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两个基本要求的内容)
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一个中心)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①内容上(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②记账内容上,(三个统一规定,四个基本环节)③会计处理上(五个禁止)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上述4点属于核算中:一个中心,两个基本要求,三个统一规定,四个基本环节,五个不允许的概括。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客观题)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
(1)审计业务,具体包括: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地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四、三种会计监督的比较
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别:
监督的主体不同;
监督的性质不同;
监督的时间不同;
监督的内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