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考试当年24学分;
5、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考试当年24学分;
6、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本专业一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0、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以上4—10项的会计人员在取得24学分,并经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时,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在完成继续教育后,由县以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情况总结材料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勤登记表》(见附件2)、《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3)、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以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1、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应提交培训通知和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应提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应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应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