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其中会计类专业是指以下11个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会计与审计、审计实务、统计实务。
3、承担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或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4、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5、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培训师资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必须是参加过省、市州、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的合格师资,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师资。培训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1、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师资,一般应为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2、承担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师资,一般应为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四)机构管理
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经工商登记设立,向财政部门备案并经允许开展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且较为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教学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专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单位和机构,应按要求在培训前一周向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并提交《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见附件1),并与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签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承诺书》,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展培训工作。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六、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学分计量
1、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符合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规定条件,并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