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教材精选笔记(第十章六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4日

第六节 财务成果的计算

一、利润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一)利润的计算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利润一般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部分:
1.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其中: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记入当期损益的收益(或损失)。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二)期末结转各项损益类科目的账务处理
“本年利润”科目
二、所得税 
(一)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例10-88】甲公司2010年全年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10 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正确答案』
应纳税所得额=10 200 000-200 000=1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 000 000×25%=2 5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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