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精讲18_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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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4)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a、适用对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b、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法律责任

  a、形式

  主要有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b、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主要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c、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1)针对纳税人的(2)针对税务人员的

  d、税务行政复议

  (1)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2)适用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其他税务当事人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4)复议机关

  a、当事人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d、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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