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讲义:第七章第五节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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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008年11月lO日

  国务院公布了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

  (三)消费税税目、税率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税目有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等14个。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的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消费税税目税率见表7—3)。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方法。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五)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lO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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