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讲义:第六章第三节_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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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办理支票的程序

  1.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2.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4.持票人收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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