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注意单选题)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监督范围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意多选题)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质是审计。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意多选题)
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与终止的情形
(1)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五名以上的股东;
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③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⑤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②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③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④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
⑤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4)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①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②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④被依法宣告破产;
⑤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⑥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有:
(1)审查企业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3)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的不得行为;
(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2)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4)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5)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况;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4.注册会计师的不得行为;
共七点,请同学们看书。
5.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得行为;
共八点,最重要的两点,其他请同学们了解:
(2)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3)雇佣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