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7)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9日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前述第①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④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按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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