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税法》第二章第一节重要知识点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0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考生要了解货物期货交割、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寄售代销、集邮商品的生产、销售(邮政部门以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邮政部门以外)、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征收过网费等都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1)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2)增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一并销售的附于土地、不动产上的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应征增值税。
  (3)企业重组过程中实物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供电企业提供电压调节劳务并取得并网服务费应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八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行为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重要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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