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一、一般原则
1.当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报表中反映资产净值。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金额,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3.本章涉及的七类非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有在处置时才能转出。
从国际会计理论来看,这个原则是不讲道理的。通过准则硬性规定,在资产价值回升时不允许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这是一个非市场理念,体现了中国的特色。
该原则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相适应,主要是监管上市公司的需要,避免其利用减值准备的转回来调节利润的现象。
二、会计处理
借方是一个利润表账户,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会影响当期损益(减少了利润);贷方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具体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