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分析(二)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日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表3-2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具体情形
登记生效 (1)房屋买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不动产的抵押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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