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基础》精讲班讲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7日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
1、协商解除,又称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
(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
(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例题】甲2008年1月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2月27日,甲在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费。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9年3月28日甲向单位提出补交社保费的要求,遭到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甲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C.甲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
D.甲不需要事先告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ABC
解析: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该单位对甲要求补交社保费的要求予以拒绝,甲有权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得到经济补偿和补交社保费的待遇。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随时通知(无补偿)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
(1):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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