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6.其他业务类:
关注(3)-(6)、(10)-(14)、(17)
(3)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4)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6)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收费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1)教材变化: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13)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4)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7)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